法律分析:劳动者被单方面调岗是否必须服从?

发布时间:2022-09-05 09:07:21 【来源:中工网】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可是,现实中经常出现劳动者与工作岗位相互不适应的情形。此时,若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该不该服从?若不服从怎么办?以下案例对4种常见问题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情形1】 公司单方调岗,员工并非必须无条件服从

  2022年4月1日,周女士与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担任办公室文员。8月20日,公司将她调到生产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这样一来,她的劳动强度将明显增加,但工资保持不变。周女士拒绝调岗后,公司以其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且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包括工作岗位的确定,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重要条款。因此,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及义务。不过,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即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情势变更时,合同双方可以切合实际适当调整合同内容,但调整时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进行。该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作为劳动合同重要内容的变更,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

  与之对应,本案中,公司没有与周女士协商一致便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周女士当然有权拒绝。

  【情形2】虽然有约在先,单方调岗也不能随心所欲

  2021年11月2日,苏女士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但任公司内勤职务,并特别指出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苏女士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2022年7月1日,公司决定让苏女士到外地担任销售代理。

  此次调动,苏女士的工资待遇有所提高,但因离家较远、不便照顾家里的老人小孩,她拒绝了公司的调岗决定并坚持在原岗位留任。公司则表示,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调整岗位,苏女士要么赴任,要么走人。

  【点评】

  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公司与苏女士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且公司已经提高其工资待遇。从表面上看,苏女士应当受到合同约定的拘束,其应当无条件执行公司的调岗决定。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究其原因,是因为双方之间虽有相应的合同约定,亦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单方调整苏女士的工作岗位。公司若对苏女士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还必须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其中之一就是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当有一定的关联。结合本案,公司安排苏女士到外地担任销售代理与其内勤工作差距很大,更何况工作地点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样的调整与当初苏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心愿也相差太远。

  【情形3】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022年3月2日,肖女士入职一家科技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她在公司担任技术员职务。8月23日,公司突然以“不胜任现有岗位”为由将她调任销售岗位。肖女士对此坚决拒绝,理由是公司认为她不胜任工作没有通过任何考评,完全属于主观臆断。

  【点评】

  肖女士有权拒绝公司单方面作出的工作岗位调整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间接表明,在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岗。但用人单位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要求完成约定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而不是取决于公司的一句话。否则,就是违法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情形4】内设部门增减,不能成为单方调岗的理由

  2022年2月,李女士被公司任命为客服部部长。今年8月,公司结合经营实际,决定撤销客服部,并将客服部的业务归入销售部。因销售部经理继续担任该部门负责人,李女士被调往生产车间担任一线工人。李女士明确表示拒绝这样的工作安排,公司则表示因原部门取消导致岗位消失,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司不仅有权对李女士进行工作岗位调整,还可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点评】

  公司的认识和做法均是错误的、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强调的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才能在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部门取消客服部等内设机构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对此,《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由于公司错误理解并适用法律导致错误调岗,李女士既可要求公司恰当安排其工作岗位,也可选择离职要求公司依法进行赔偿。

  (据劳动午报消息 颜东岳 法官)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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